山東金號公司與蕪湖市方華百貨商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3-03-25
安徽省蕪湖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20)皖0291民初2395號
原告:山東金號家紡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
法定代表人:劉先斌,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D某某,安徽吉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Z某某,安徽吉和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蕪湖市方華百貨商店,住所地安徽省蕪湖市。經營者:F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馬鞍山市馬塘區(qū)。
訴訟記錄
原告山東金號家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號公司)訴被告蕪湖市方華百貨商店(以下簡稱方華商店)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8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D某某、Z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方華商店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事實依據
原告金號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方華商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金號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金號公司第1343243號、第3830070號、第3830071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2、被告方華商店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50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方華商店承擔。事實和理由:經原告金號公司調查,被告方華商店銷售的毛巾上有原告金號公司的注冊商標,但并非原告金號公司所生產,系假冒商品,侵犯了原告金號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請求支持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方華商店未應訴答辯,亦未在本院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
本院查明并認為,山東省茌平縣毛巾廠建于1969年,于1998年10月更名為山東金號織業(yè)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為針棉織品制造、銷售等,于2018年1月17日變更名稱為原告金號公司。,山東省茌平縣毛巾廠申請注冊了第1343243號“金號KINGSHORE”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24類:毛巾、枕巾、浴巾、毛巾被。2018年9月21日,該商標注冊人變更為原告金號公司。2006年12月7日,山東金號織業(yè)有限公司申請注冊了第3830070號圖形商標、第3830071號“KINGSHORE”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24類:紡織品毛巾、紡織品餐巾、紡織品手帕、紡織品洗臉巾、毛巾被、浴巾等。2018年9月21日,第3830070號商標與第3830071號商標注冊人變更為原告金號公司。
河南省登封市公證處出具的(2019)豫鄭登證內經字第320號公證書能夠證明被告方華商店在其經營場所內銷售的毛巾的標簽上帶有“金號織業(yè)”、“金號”、“KINGSHORE”等標識,與原告金號公司的注冊商標相比對,兩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構成對原告金號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被告方華商店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原告金號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因被告方華商店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也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方華商店因侵權所獲得的收益,綜合考慮原告金號公司商標的知名度、聲譽,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涉案侵權商品的數(shù)量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方華商店賠償原告金號公司經濟損失10000元。原告金號公司未對合理費用舉證,本院對該費用不予支持。
被告方華商店在本院送達應訴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后未應訴答辯,亦未提供證據,視為其放棄答辯、舉證、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本院根據現(xiàn)有證據及到庭當事人的陳述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項、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一、被告蕪湖市方華百貨商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山東金號家紡集團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343243號“金號KINGSHORE”文字及圖形、第3830070號圖形、第3830071號“KINGSHORE”文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被告蕪湖市方華百貨商店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山東金號家紡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000元;
三、駁回原告山東金號家紡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6元,減半收取88元,由原告山東金號家紡集團有限公司負擔40元,由被告蕪湖市方華百貨商店負擔48元(于收到本判決之日起十五日通過安徽省統(tǒng)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掃碼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書尾部
審判員 黃晶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T某某
書記員管國珺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三)商標;
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八)賠償損失;
法律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shù)模勒掌湟?guī)定。
本條規(guī)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賠償數(shù)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shù)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shù)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數(shù)額。
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shù)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
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就賠償數(shù)額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準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九條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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