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星精工與“中星傳媒”等”商標注冊近似案例分析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chǎn)權(quán) | 發(fā)布時間:2024-07-21“中星精工與“中星傳媒”等”商標注冊近似案例分析申請人因第24520905號“中星精工”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決定所引證的第7277472號···

“中星精工與“中星傳媒”等”商標注冊近似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520905號“中星精工”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決定所引證的第7277472號“中星”商標、第10248046號“中星傳媒”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構(gòu)成、讀音等方面區(qū)別明顯,不構(gòu)成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注冊。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均包含顯著識別文字組合“中星”,構(gòu)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汽車、陸地車輛傳動齒輪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汽車、電動車輛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guān)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