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泉市御劍堂刀劍廠與龍泉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第三人浙江省龍泉市寶劍廠有限公司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案
錄入編輯:安徽文廣知識產權 | 發(fā)布時間:2025-03-01
龍泉市御劍堂刀劍廠與龍泉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第三人浙江省龍泉市寶劍廠有限公司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案
【入選理由】
寶劍是龍泉市特色文化產業(yè),龍泉寶劍鍛造技藝是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一。浙江省龍泉市寶劍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泉市寶劍廠)經核準注冊了第130250號“龍泉寶劍(小篆體)及字母LUNGCüAN SWORD”的組合商標,經長期宣傳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當地同業(yè)經營者應規(guī)范使用“龍泉”二字,避免侵入上述商標權的保護范圍。但“龍泉”作為地名,具有公共性特點,龍泉市寶劍廠的商標權應受到其他市場主體正當使用地名的限制。本案判決合理劃分商標權人的權利范圍和其他市場主體正當使用地名的邊界,對于避免同業(yè)間惡性競爭,促進龍泉當地寶劍產業(yè)的健康有序發(fā)展,發(fā)揮了積極的裁判導向作用。
【裁判要旨】
涉案第130250號注冊商標屬于地名商標,其顯著性與豎排小篆體“龍泉寶劍”及字母“LUNGCüAN SWORD”字體的特殊性和排列布局密切相關。爭議標識“龍泉寶劍”與涉案商標的顯著部分相同,僅字體存在區(qū)別,龍泉市御劍堂刀劍廠(以下簡稱御劍堂刀劍廠)將其作為網站鏈接名稱、商品分類目錄使用,超出了單純標注商品產地的必要程度,不屬于善意正當使用范疇,侵害了涉案商標權。另一方面,商標權人在使用時也應以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形態(tài)為限,明晰涉案商標與“龍泉”地名以及“寶劍”商品名稱之間的邊界,避免因不規(guī)范使用和宣傳導致涉案商標顯著性消退。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11行初7號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浙行終749號
【案情介紹】
1979年10月31日,龍泉縣寶劍廠(后變更為龍泉市寶劍廠)取得了注冊號為第130250號的“龍泉牌
”商標,成為該商標的專用權人。2014年1月13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第130250號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2020年4月13日,龍泉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龍泉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龍泉市寶劍廠的舉報對御劍堂刀劍廠涉嫌侵犯龍泉市寶劍廠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御劍堂刀劍廠未經許可,在淘寶店鋪“御字號龍泉寶刀寶劍御劍堂刀劍廠”及自建網站“龍泉御劍堂”“御劍堂”進行刀劍銷售。在淘寶店鋪和自建網站多處顯著位置以產品目錄分類的形式使用“龍泉寶劍”字樣用以介紹其寶劍產品,并在自建網站寶劍產品展示頁面左上角標注“龍泉寶劍”字樣展示和銷售寶劍產品。經事先告知,組織聽證后,龍泉市場監(jiān)管局于2021年4月8日作出龍市監(jiān)案字[2021]第20號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御劍堂刀劍廠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以罰款2萬元。御劍堂刀劍廠不服,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
【裁判內容】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對地名的正當使用,應是以善意方式在必要范圍內作描述性使用,客觀說明商品或服務的類別或產地。網絡商品的銷售者若想表明商品與產地間的聯系,只需在商品介紹中注明廠址即可,即使想特別表明商品的產地,亦只需以“產自龍泉”等適當方式加以說明。而御劍堂刀劍廠使用的被訴標識“龍泉寶劍”字樣,以及“
”的文字部分與涉案商標的顯著部分相同,僅字體存在區(qū)別,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近似。御劍堂刀劍廠在涉案網站上展示、銷售寶劍商品時,以“龍泉寶劍”作為網站鏈接名稱、商品分類目錄等方式,強化所售商品與涉案商標之間的關系,并在淘寶店鋪宣傳、展示、銷售的青花瓷掛件上使用“
”標識,上述使用方式均已超出了單純標注商品產地的必要程度。同時,御劍堂刀劍廠作為與龍泉市寶劍廠同一地區(qū)且屬同一行業(yè)的經營者,對涉案商標的歸屬及維權經歷是明知的,但其仍然將“龍泉寶劍”進行商標性使用,主觀過錯明顯,不屬于善意使用。龍泉市場監(jiān)管局認定御劍堂刀劍廠侵害了龍泉市寶劍廠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并無不當。需進一步說明的是,注冊商標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積累商標知名度和商品商譽時,應規(guī)范使用其注冊商標。龍泉市寶劍廠在今后的經營活動中應嚴格按照注冊商標標識進行規(guī)范使用,明晰涉案商標與“龍泉”地名以及“寶劍”商品名稱之間的邊界,避免因不規(guī)范使用和宣傳導致涉案商標顯著性消退。綜上,該院于2022年8月8日判決:駁回原告龍泉市御劍堂刀劍廠的訴訟請求。
御劍堂刀劍廠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于2022年12月7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